孩子眼疾,3家医院出具3种诊断,患儿母亲

文章来源:晶状体溶解性青光眼   发布时间:2020-7-29 1:33:03   点击数:
 

张某某的孩子1岁半,因为眼疾已经住了2次医院。她带孩子到3家医院检查,竟然出了3种完全不同的诊断结果,前后折腾了快半年,孩子最终进行了2次眼部手术。孩子康复后,张某某认为3家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孩子病情被耽误,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昆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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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1日,张某某和先生迎来了自己的孩子,好景不长,当孩子1岁半时,张某某发现孩子的眼中经常有分泌物流出,于是医院检查。甲医院诊断意见为杨某患左眼结膜炎,医生开了滴眼液给孩子治疗。可是,滴了一段时间眼药后,张某某发现孩子的眼睛里仍然有分泌物流出,于是,医院进行诊治,这一次,杨某被诊断为病毒性角膜炎。医院住院1个多星期后出院。2个月后,张某某发现孩子的眼疾还是没好,于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双眼先天性青光眼(婴幼儿型);左陈旧性尺桡骨折。杨某住院后,于当月15日在全麻下进行了左眼小梁切开+前房成形术,于当月22日在全麻下行右眼小梁切开切除+虹膜周切+前方成形术,并于当月27日出院。张某某认为,3家医院的诊断结果不同,耽误了孩子的治疗,于是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甲、乙、丙3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甲医院不存在过错;乙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丙医院不存在过错。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先后在甲、乙、丙3家医院就诊治疗,根据鉴定意见,甲、丙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乙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医院支付给杨某1万余元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乙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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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被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对此,可以从审查鉴定结论入手,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适用、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等方面考量,当事人不能单纯地只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重新鉴定

应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意见

存在以下问题

↓↓↓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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