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文章来源:晶状体溶解性青光眼   发布时间:2021-5-3 6:47:55   点击数:
 

春天真是太好了,我喜欢春天!但是,春天的脚步又总是匆匆的,夏天总会急急忙忙地赶来。我想要告诉春姐姐:我在寒冷的冬天盼望着你的到来;我在你到来的日子享受着你带来的喜悦。

新型肺炎你需要知道的

研究组提醒,公众来要意识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防治新冠肺炎的关键。日常要进一步提高防护意识,外出一定要戴口罩,避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特别强调减少家庭聚会;勤洗手洗脸,对于手机、公共电脑键盘要注意定时定期消毒;学会正确的咳嗽和打喷嚏方式,严禁随地吐痰;对于使用过的口罩不要随意乱扔

你的夏日清凉1瘦西湖

扬州的夏日,好处大半便在水上--有人称为瘦西湖,这个名字真是太瘦了,假西湖之名以行,雅得这样俗,老实说,我是不喜欢的。下船的地方便是护城河,曼衍开去,曲曲折折,直到平山堂,--这是你们熟悉的名字--有七八里河道,还有许多杈杈桠桠的支流。这条河其实也没有顶大的好处,只是曲折而有些幽静,和别处不同。

2法海寺

沿河最著名的风景是小金山,法海寺,五亭桥;最远的便是平山堂了。金山你们是知道的,小金山却在水中央。在那里望水最好,看月自然也不错--可是我还不曾有过那样福气。下河的人十之九是到这儿的,人不免太多些。法海寺有一个塔,和北海的一样,据说是乾隆皇帝下江南,盐商们连夜督促匠人造成的。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营养声称相关问题1.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是否可以出现在包装标签上的其他大段字中?是否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答: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但应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当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示,并进行营养声称?答: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3.天然矿泉水中含有K、Ca、Na、Mg等多种矿物质,但含量大多无法满足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矿物质的含量声称条件,是否能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K、Oa、Na、Mg等矿物质?答:根据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条款规定,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无”、“富含”等。因此,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含有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只有当营养成分含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含有”的声称要求时,才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天然矿泉水属于包装饮用水,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属于营养信息。4.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可以对原料进行营养声称,如果可以,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吗?如何标注?答:当所添加原料中的营养成分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营养声称要求时,可按照标准规定对其进行营养声称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5.没有NRV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答: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GB—附录C的规定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可以进行营养声称。6.如何理解“参考食品(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对于减盐声称,参考食品选择的规则是什么?如发酵产品酱油,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酱油由于使用的原料优劣、发酵工艺等差异较大,会造成所含的营养成分如钠等差异大企业较难合理而准确地选择参考食品,请给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答:参考食品(基准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当进行比较声称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考食品,选择时应考虑以要求:①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②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③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例1: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例2:“普通牛奶”可作为声称“加维生素D牛奶”的参考食品。为了能体现产品的真实特点,同时又避免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可以采用自有市售的同类产品做为参考食品(基准食品)进行营养声称。7.在满足了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同一张标签的其他位置增加图形式的营养标签?答: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概念,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高低的含义等,以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8.根据本标准表C.1的规定,对维生素或矿物质进行“富含”声称时,仅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可:①每g中≥30%NRV;②每m≥15%NRV;③每kJ中≥10%NRV。当在标签上进行相应的含量声称时,为便于消费者理解,是否应增加相应的备注以明确因满足何种条件进行含量声称,如“营养声称仅以每g计”“营养声称仅以每mL计”“营养声称仅以每k计”?是否可以增加示例作为参考?答:当某产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进行营养声称时,如果未明示满足何种条件易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愿在营养标签邻近部位采用增加相应说明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其满足条件,如“营养声称以每g计”、“营养声称以每mL计”、“营养声称以每kJ计”等。9.本标准允许的营养素功能声称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条的规定?答:不违反。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的声称。由此定义可以看出,该种声称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因此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10.声称“无糖”是“碳水化合物”符合声称条件,还是“糖”符合声称条件?答:“无糖”声称是对糖的一种声称。糖包括单糖和双糖,是碳水化合物的一种,因此当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0”时,糖含量必然“0”。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为“0”时,符合“无糖”声称的条件,企业可进行相应的声称,其营养成分表中无需强制单独标示糖的含量。若碳水化合物含量不为0而糖含量为0时,也可进行无糖声称,此时则需要单独标示糖的含量。11.本标准规定,如果声称“零或低胆固醇”则必须满足“低饱和脂肪”‘如牛奶通过工艺方法去除了胆固醇,而保留了本身的脂肪,是否可以声称“零或低胆固醇”?答:本标准已明确规定声称“无或不含胆固醇”或“低胆固醇”时,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因此当做上述声称时,应按标准规定执行。12.在包装上标示“强化钙铁锌”等未使用含量声称用语是否需要满足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答:“强化”不属于营养声称范畴。13.请明确产品反式脂肪酸含量远低于0.3%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上进行“零反式脂肪”或“%不含反式脂肪”声称?对声称位置有何具体要求?答:依据本标准表C.1规定,当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0.3g/g(固体)或mL(液体)时,可以声称“不含”反式脂肪酸或“无”反式脂肪酸为了标签表达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本标准表C.2中规定了当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符合“不含”、“无”的声称条件时,还可以使用“零(0)”“没有”“%不含”“0%”等同义语。本标准B.2.6中列举了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营养标签格式,其中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14.在进行含量声称时,达到了“无”或“不含”的条件时,是否可以仅声称“低”?如乳制品中乳糖含量为≤0.5g/g(mL)时,产品包装标签上可否选择标识“低乳糖”?答:根据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乳品中乳糖含量≤2g/g(mL)时可进行低乳糖“声称,乳糖含量≤0.5g/g(mL)时可进行”无乳糖“声称。根据上述声称的含量要求,若产品中乳糖含量≤0.5g/g(mL)时,企业依据产品特点和设计理念声称”低乳糖“或”无乳糖“,均符合标准要求。豁免标示相关问题15.如何理解标准问答(修订版)中的”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强制标示的营养素含量均为0的食品,是否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答: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食品有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以及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等。若不属于标准中规定的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类别,即便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均为0,也应标示营养标签。16.根据标准问答(修订版)中关于生鲜食品的解释及举例说明,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是否属于生鲜食品,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加入食盐的干水果,酒糟肉(生的)等,这些是否属于生鲜食品,是否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何理解”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类似于豆粉、大米、薏米等这些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吗?答: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豆粉、大米、薏米等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不属于生鲜食品,因为已经经过烹煮了;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加入食盐的干水果,酒糟肉(生的)等,也不属于生鲜食品,因为加入了配料食盐,以上两种都不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17.以八角、茴香等为配料的预包装食品烧卤调料是否要标注营养成分表?答:若该食品烧卤调料仅仅是以八角、茴香等构成的香辛料混合物则不需要标示营养标签。18.小磨香油产品标签是否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答:根据标准文本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官方问答(修订版)的相应要求,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小磨香油不属于豁免范围,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成分表。19.代用茶和含茶制品(如柠檬片、决明子等)等代茶饮的食是否需要标识食品营养标签?答:按照本标准问答,代用茶和含茶制品等代饮茶制品属于食用量较小的食品,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20.当企业自愿在预包装茶叶产品上标识营养标签时,由于茶叶食用方法的特殊性,是否可以明确茶叶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时是测茶汤还是茶叶?或者两种方法均可以?类似的产品还有含茶制品如调味茶、代用茶等。答:两种方法都可以。实际操作时为了避免歧义,企业可以在营养标签邻近部位增加相关说明,以明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21.GB及标准问答(修订版)对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产品进行了列举,但不同部门理解不一,对符合豁免大类要求但未列举的产品是否需要标识营养标签不统一,如枸杞,可归类为食用比例较小的代用茶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此类食品是否需要标示营养标签?答:枸杞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22.胶基糖果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食品,无糖胶基糖果是GB/T《糖果分类》中胶基糖果分类的一种,如果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无糖口香糖,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吗?答:无糖口香糖属于针对糖的营养声称,应标示营养标签。碳水化合物及加减法计算相关问题23.GB—问答(修订版)中规定“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不同特性的食品宜选择不同的方法(加法或减法)测定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如蛋白质、脂肪为0的饮料,宜使用加法计算其碳水化合物含量。同时,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也有差异。请分别列出加法、减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宜采用计算法的情况。例如对有发酵工艺的产品,因发酵工艺会把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分解,最终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和碳水化合物含量跟原料有很大的区别。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不能采用计算法?答: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加法或减法计算获得,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并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4.膳食纤维不被消化吸收,是低能量食品,能量计算系数“8”是否太高?有一款产品膳食纤维含量为90%,几乎不含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但是其能量计算出来远远超过kJ/g,而本标准规定,能量小于kJ/g的产品才是低能量食品,与产品特性不符答:富含膳食纤维的食品和低能量食品是两个概念,不能简单划等号。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营养声称。营养成分检测方法25.GB—问答(修订版)中规定“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该如何理解“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是否可使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外标准等标准作为营养成分的检测方法?请给出一些营养成分的参考检测标准,如《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推荐的一些检测标准。答:对于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方法,如有并列方法时,可根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检验方法如CAC、AOAC(美国分析化学家协会)推荐的方法等或者公认的其他方法。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相关问题26.本标准条款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是≥80%标示值。然而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4.3.3的类似表述是: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两个标准中,“允许误差范围”和“实际含量”是一个意思吗?答:两个标准中的允许误差范围都是指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占产品标示值的百分比所被允许的范围。以碳水化合物为例,若某一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中标示了碳水化合物的量为10g/g,那么经过检测所得出的碳水化合物的实际含量应该≥8g/g才能满足≥80%(实际含量/标示值×≥80%)的允许误差范围。27.计算能量时:其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按照标示值还是按照检测值代入计算?答:企业自定,同一张标签上的数值既可以来自于计算和/或来自于检测,企业可以根据标识安全原则自定28.关于标识值的误差问题,农副产品个体间差异率很大,例如,不同的鱼类在不同的季节被捕获其身体内的脂肪含量相差有一半以上,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农副产品若不是预包装的形式,则不受该标准的管理。若是预包装产品的形式,鱼类等生鲜食品属于豁免标识的范围29.如何理解本标准中的“允许误差范围”?答:即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与标示值之间可以允许出现的偏差范围,即只要实际含量落在该允许误差范围内,从营养标签标识的角度判定是合格的。30.本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实测值≤%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如果其脂肪标示10g/g,结果只有1g/g,是否合格?答:本标准条款3基本要求中3.1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3.4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无论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产品营养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客观,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考虑到由于原料、加工过程、货架期等各种因素造成的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波动,标准中还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在产品保质期内,其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标准中表2的规定。31.对于配料多且原料来源不稳定的产品,最终能量和各营养素的数值波动会超出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如何处理?发酵食品指标变化大,有时会超出允许误差,如何处理?答:企业应规范管理,采用质量稳定的原料,做好工艺参数控制,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同时企业应加大检测批次,积累多批次营养素的检测数据,再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各营养素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进行合理标示,将营养素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32.企业按照计算法标注营养标签,市场抽查进行检测,结果超出标准允许的误差,如何处理?答:企业应该按照本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中的方法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在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若出现抽查后不合规的现象,企业应该确认是否因为确定标签标示值的方法不当,或者由于在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没有以本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又或者产品本身就是不合规的情况等,做出相应的处理。零界限值的问题33.QB/T—《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中蛋白质的含量要求为大于等于0.5%,SB/T15—《冷冻饮品雪糕》中对组合型雪糕蛋白的要求为0.4%,而按照本标准规定,蛋白质含量小于等于0.5%,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为0。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按标准“0”界限值标签应标示为0,但实际含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34.标示数值时,是先修约还是先判断0界限值?答:应先按照修约间隔修约再判断0界限值。35.处于零界限值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含量为,计算能量时以0代入计算还是以0。3代入计算?或者两者均可?答:企业自定,同一张标签上的数值既可以来自于计算和/或来自于检测,企业可以根据标识安全原则自定。标注问题36.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2中的“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是否要一模一样?如原有外文营养标签含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内容,是否可以覆盖原外文内容,加贴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答:在中国生产销售的产品,当营养标签采用中外文标识营养成分表时,中外文内容应相对应可参考标准附录B中B.2.3示例的格式进行标识。对于进口食品,当产品标签及营养标签采用的是原国外销标签时,此类产品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可以采用加贴标签的形式以符合我国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因此,对于营养标签部分,可以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加贴的形式,整体覆盖原有外文标签的营养标签的操作。37.同一包装中不同产品营养标签中标注的营养素不一致,是否可以采用合并的格式?答:可以参考标准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五条。38.本标准表1里没有ω-3系的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如何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答:本标准规定,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可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内容包括本标准表1中所列的营养成分、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不属于上述内容的,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39.请明确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是否是指直接添加的、在终产品中发挥营养强化作用的营养强化剂?如果是由于产品中添加的复合配料带入的、且在终产品中不发挥营养强化剂作用的营养强化剂,是否可以不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答:GB-中条款4.3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条款仅适用于营养强化食品。40.如果营养成分表中只有“4+1及糖”或者“4+1及反式脂肪”,是否要求按照条款4.1进行醒目标注?答:需要按照本标准条款4.1要求进行醒目标注。41.脂肪酸如共轭亚油酸、亚麻酸是否可以在“脂肪”项下标示,如列于“多不饱和脂肪酸”项下?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是否可以合并成“不饱和脂肪酸”统一标示?答:根据本标准规定,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本标准表1中的其他成分,以及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除此之外,其他成分不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42.营养成分表采用中英文共同标注的形式,如果中文与英文分两行进行标注是否可以?英文的首字母都大写是否可以?答:中文可以与英文分两行进行标注,对于英文首字母大小写无具体要求本标准附录B给出的6种格式,为企业在标注营养标签时的基本格式。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其目的是为了直观,方便消费者查看。43.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英文标示单位首字母是否可以大写?答:本标准表1中列举了能量和各种营养成分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要求,是为了指导企业合理标注营养信息,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44.营养成分表样式不是两行一列的表格是否不规范?每行之间都有横线隔开是否可以?答: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45.包装的总面积小于cm2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答: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其他情况下标示营养标签时,均应按照本标准条款3.3以“方框表”形式表示。46.企业在使用文字格式的营养成分表时,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标示了其他营养成分,但未将“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是否可以?答:包装总表面积≤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营养标签。企业在豁免情况下主动标示营养标签,值得鼓励。营养标签中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虽未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理解。为节约社会资源,建议生产企业尽快使用已经印刷的包装材料或采取其他补救方式,并尽快依照正确格式设计和使用新的包装。47.在标示营养成分表时,将表头“营养成分表”画入框内,其他部分与本标准附录B列举的格式一样,是否判定为不合格?答:根据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七十三条,将表头“营养成分表”画入框内,其他部分与本标准附录B列举的格式一样是符合标准要求的48.本标准问答(修订版)中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如果企业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是否要标注营养信息,是否一定要按本标准的要求标注?答:如果企业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是否要标注营养信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49.如果在“营养成分表”里面标注了胆固醇含量,是否还必须把饱和脂肪的含量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胆固醇牛奶,营养成分表中已标注胆固醇的含量为零,脂肪的含量为零,那么还需要再标注饱和脂肪的含量吗?答:如果不对胆固醇进行声称,则不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饱和脂肪的含量。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胆固醇牛奶,营养成分表中已标注脂肪含量为零,则无需再标注饱和脂肪的含量。50.当只有5项核心营养素时,碳水化合物与其他核心营养素的字体高度相同,但宽度不一致,是否可以?答:可以,应保证字体清晰可辨51.香卤翅根、香卤猪蹄、猪尾等带骨类肉制品的标签在标注营养成分表时,是否需标注“以可食部计”?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为标示更加明确,可以标注“以可食部计”可食部=(总重量一废弃量)/总重量×%52.产品在其他资料中出现的别名是否可以使用?烟酸是否可以标识为VB3?答:根据本标准要求,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应符合标准中表1的规定,因此,烟酸不可以标示为VB3。其他问题53.氨基酸是否属于营养素?声称富含氨基酸是否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把各氨基酸含量标注出来?答:氨基酸是营养成分。由于氨基酸没有NRV,且本标准也没有给出作“富含氨基酸”声称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所以不能声称富含氨基酸54.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GB/Z《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里面对营养素的定义不一致,水分和膳食纤维是否属于营养素?只有GB/z中列出的才是营养素吗?答:GB与GB/Z-中对于营养素的定义基本一致,均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类55.根据本标准要求,维生素E的表达单位为毫克一生育酚当量(mg-TE),而《中国食物成分表(版)》中维生素E的单位为mg,两者有何区别?答:mga-TE的中文表达是毫克a-生育酚当量,是维生素E含量的科学表达单位。食品中的维生素E有多种形式,如a-生育酚,B-生育酚,γ-生育酚等,且有各自不同的生物活性。为了计算总维生素E的生物活性,常常需要测定食物中不同形式的维生素E并进行适当的折算,并以人体能吸收利用的形式用科学的方式表达出来,所以国际上采用mga-TE来表达。56.本标准问答(修订版)中关于反式脂肪酸的规定,为何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检测时怎么区分天然和非天然反式脂肪酸?答:本标准规定,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此处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是指油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反式脂肪酸,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因为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来源是氢化油。由于天然脂肪酸的含量是极少的,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很小,所以无须区分。57.本标准第7条豁免强制标示的情况里有一个是“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0.5%是指质量分数还是体积分数?答:指体积分数58.本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碳水化合物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多糖……,寡糖本身就包含了双糖,为什么把双糖单独列出来,放在寡糖之外?答:根据GB/Z—《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的规定,“糖,所有的单糖和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寡糖,也称低聚糖,指聚合度为3~9的碳水化合物”,因此,寡糖是不包含双糖的59.请明确本标准[特别是其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标签标识规定]是否适用于专供4岁以下婴幼儿及儿童的食品?答: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60.同样的产品,不同的规格,不同的生产批次,营养成分信息可以有所不同吗?是否违规?答:可以,但应有营养成分表的计算依据6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能否作为营养标签的法定计算依据?答:本标准条款3.4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本标淮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规定,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和第二册62.本标准允许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份”应如何标示?标示位置有何规定吗?答:“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具体含量(克、毫升)。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体标注位置和标示方式,企业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自行选择,以保证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建议标示在营养标签的临近位置。63.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镁的最大强化量未超过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镁“0”界限值时,在强化镁的饮料类产品标签中标示镁的强化量或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是否符合标签真实性?答:食品中使用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相应食品产品的标签标示应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对于按照GB—规定强化了镁的饮料类产品(包装饮用水类和固体饮料类除外),鉴于GB—规定的镁的最大强化量未超过GB-中规定的镁“0”界限值,为避免上述特殊情况对消费者造成的误解,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强化镁的饮料类产品标签中标示镁的强化量或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均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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